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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和條件

目錄

第1條-定義
第2條-企業家的身份
第3條-適用性
第4條-報價
第5條-協議
第6條-提款權
第7條-撤回時的費用
第8條-撤回權的排除
第9條-價格
第10條-符合性和保證
第11條-交付和執行
第12條-期限交易:期限,取消和延期
第13條-付款
第14條-投訴程序
第十五條爭端
第十六條附加或偏離規定

第1條-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於以下條款和條件:

  1. 思考時間: 消費者可以使用其撤回權的期限; 讀 關於反思時間
  2. 消費者: 不從事專業或業務活動但與企業家簽訂遠程合同的自然人;
  3. 日: 日曆日;
  4. 交易時長: 關於一系列產品和/或服務的遠程合同,其交付和/或購買義務隨時間推移;
  5. 耐用的數據載體: 使消費者或企業家能夠以允許未來查閱和不加改變地複制所存儲信息的方式存儲針對他個人的信息的任何方式。
  6. 退出權: 消費者在冷靜期內放棄遠程合同的可能性;
  7. 型號形式: 企業家提供的撤回表格範本,如果消費者想使用他的撤回權,他可以填寫該表格。
  8. 企業家: 遠距離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和/或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
  9. 距離合同: 一項協議,其中,在由企業家組織的產品和/或服務遠程銷售系統的背景下,直至並包括協議訂立,獨家使用一種或多種遠程通信技術;
  10. 遠程通信技術: 意味著可以用來達成協議,而無需消費者和企業家同時聚集在同一個房間。
  11. 條款和條件: 企業家目前的一般條款和條件。

 

第2條-企業家的身份

博物館基金會 Haarlem
大聖地47

2011 EP Haarlem
荷蘭

T (023) 542-2427
E 信息@verweymuseumhaarlem.NL
商會 41223087
增值稅號 807166558B01

 

第3條-適用性

  1. 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適用於企業家的每項報價以及企業家與消費者之間的每條距離協議和訂單。
  2. 在遠程合同簽訂之前,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的文本將提供給消費者。 如果這不合理,在簽訂遠程合同之前,將表明可以在商家處查看一般條款和條件,並應消費者的要求盡快免費發送。
  3. 如果距離合同以電子方式結束,與前一段相反並且在距離合同訂立之前,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的文本可以通過電子方式提供給消費者,消費者可以這樣做可以以簡單的方式存儲在耐用的數據載體上。 如果這是不合理的,將在距離合同簽訂之前表明,其中一般條款和條件可以電子方式閱讀,並且它們將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免費發送給消費者。
  4. 如果除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外還適用特定的產品或服務條件,則第二和第三款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適用;如果一般條款和條件相抵觸,則消費者可以隨時援用對他最有利的適用條款。是。
  5. 如果這些通用條款和條件中的一項或多項規定在任何時候全部或部分無效或失效,則協議的其餘部分和這些條款和條件將仍然有效,並且相關條款將被以下規定立即取代:盡可能多的原始。
  6. 在這些條款和條件中未受規範的情況必須“本著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精神”進行評估。
  7. 對於我們的條款和條件中一項或多項規定的解釋或內容的不確定性,必須“本著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精神”進行解釋。

 

第4條-報價

  1. 如果要約的期限有限或受條件限制,將在要約中明確說明。
  2. 該報價沒有義務。 企業家有權更改和調整報價。
  3. 報價包含所提供產品和/或服務的完整,準確的描述。 該描述足夠詳細,以使得能夠對消費者的報價進行適當的評估。 如果企業家使用圖像,則它們是所提供產品和/或服務的真實表示。 報價中明顯的錯誤或錯誤並不約束企業家。
  4. 本優惠中的所有圖像,規格和數據僅供參考,不能引起賠償或協議的終止。
  5. 產品附帶的圖像是所提供產品的真實表現。 企業家不能保證顯示的顏色與產品的真實顏色完全一致。每份報價都包含這樣的信息,即消費者清楚接受報價所附帶的權利和義務。 這尤其涉及: 含稅價格;
    • 可能的運輸費用;
    • 達成協議的方式以及為此需要採取的行動;
    • 撤回權是否適用;
    • 協議的付款,交付和執行方式;
    • 接受要約的期限或企業家保證價格的期限;
    • 如果以不同於所使用通信手段的常規基本費率的基礎計算出使用遠程通信技術的費用,則用於遠程通信的費率水平;
    • 協議達成後是否將其存檔,如果可以,消費者可以在哪裡進行協商;
    • 消費者在訂立協議之前可以檢查其在協議範圍內提供的信息的方式,並在需要時恢復該信息;
    • 除荷蘭語外,其他任何可以達成協議的語言;
    • 企業家提交的行為準則以及消費者可以通過電子方式查閱這些行為準則的方式; 在期限交易的情況下,距離合同的最短期限。

 

第5條-協議

 

      1. 該協議受消費者接受要約並遵守相應條件時達成的第4段的規定的約束。
      2. 如果消費者已經以電子方式接受了要約,則交易者將立即以電子方式確認收到要約。 只要企業家尚未確認該接受協議,消費者就可以解除該協議。
      3. 如果協議以電子方式結束,企業家將採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來確保數據的電子傳輸,並確保安全的網絡環境。 如果消費者可以通過電子方式付款,企業家將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4. 企業家可以在法律框架內告知自己,消費者是否可以履行其付款義務,以及對負責任地訂立遠距離合同很重要的所有事實和因素。 如果基於調查,企業家有充分的理由不簽訂協議,則他有權拒絕理由的命令或要求,或為實施附加條件。
      5. 企業家將與產品或服務一起以書面形式或以消費者可以以可訪問的方式將其存儲在耐用介質上的方式發送以下信息:
        • 消費者可以投訴的企業家成立的訪問地址;
        • 消費者行使撤回權的條件和方式,或關於撤銷撤銷權的明確聲明;
        • 購買後有關擔保和現有服務的信息;
        • 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第4條第3款中包含的信息,除非交易者在執行協議之前已經向消費者提供了此信息;
        • 如果協議的期限超過一年或期限不確定,則取消協議的要求。
      6. 在延長交易的情況下,前一段中的規定僅適用於第一次交付。
      7. 每個協議都是在有關產品足夠可用的暫定條件下簽訂的。

 

第6條-提款權

交付產品時:

      1. 購買產品時,消費者可以選擇在14天內不提供任何理由而解除合同。 反思期從消費者或消費者事先指定並通知企業家的產品收到產品之日起開始。
      2. 在反思期,消費者將謹慎處理產品和包裝。 他只會在評估他是否希望保留該產品的必要範圍內拆包或使用該產品。 如果他利用撤回權,則將按照企業家提供的合理而清晰的說明,將產品,隨附的所有附件以及(如果可能)以原始狀態和包裝退還給企業家。
      3. 如果消費者希望行使撤銷權,他有義務在收到產品後 14 天內告知商家。 消費者必須通過示範表格或通過其他通信方式(例如電子郵件)告知這一點。 消費者表示希望行使撤回權後,必須在 14 天內退回產品。 消費者必須證明交付的貨物已按​​時退回,例如通過發貨證明。
      4. 如果在第2和3段中所述的期限到期後,客戶尚未表明他希望利用其提款或再使用權。 產品尚未退還給企業家,購買是事實。

提供服務時:

      1. 在提供服務時,從簽訂合同之日開始,消費者可以選擇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解除合同至少14天。
      2. 為了利用其提款權,消費者將專注於企業家隨報價和/或最遲在交付時提供的合理,明確的指示。

 

第7條-撤回時的費用

      1. 如果消費者利用其提款權,則退貨運費將最多承擔。
      2. 如果消費者已支付金額,商家將盡快退還這筆金額,但不得遲於取消後 14 天。 這取決於網絡零售商已經退回產品或可以提交完整退貨的確鑿證據的條件。 報銷將通過消費者使用的相同支付方式進行,除非消費者明確允許使用不同的支付方式。
      3. 如果由於消費者本人的不當使用而造成產品損壞,則消費者應對產品的任何貶值負責。
      4. 如果企業家沒有提供所有關於提款權的法律要求的信息,則消費者不應對產品價值的減少負責,這必須在購買協議簽訂之前完成。

 

第8條-撤回權的排除

      1. 如第2和3段所述,企業家可以排除消費者對產品的提款權。 僅當企業家在要約中明確說明了這一點,或者至少在及時達成協議時,才適用撤回權。
      2. 撤回權僅適用於以下產品:
        • 企業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製作的;
        • 顯然是個人性質的;
        • 由於其性質而無法退還;
        • 會很快變質或老化;
        • 其價格取決於企業家沒有影響力的金融市場的波動;
        • 用於個人報紙和雜誌;
        • 消費者隱藏了印章的音像製品和計算機軟件;
        • 消費者已經破壞密封的衛生產品。
      1. 退出權僅適用於以下服務:
        • 關於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時期內進行的住宿,交通,飯店業務或休閒活動;
        • 在反思期到期之前,其交付已徵得消費者的明確同意;
        • 關於投注和彩票。

 

第9條-價格

      1. 在要約中規定的有效期內,除了因增值稅稅率變化導致的價格變動外,所提供的產品和/或服務的價格不會增加。
      2. 與前一段相反,企業家可以提供價格可變的產品或服務,這些產品或服務受金融市場波動的影響,而企業家對此沒有影響。 這種與波動的聯繫以及任何規定價格都是目標價格的事實都在報價中說明。
      3. 只有在法律法規或條款產生的情況下,才允許在協議簽訂後的3個月內提價。
      4. 只有在企業家規定了以下情況後,才允許在協議簽訂後的3個月內提價:
        • 這些是法定條例或規定的結果; 或
        • 消費者有權自價格上漲生效之日起取消協議。
      5. 產品或服務範圍內的價格包括增值稅。
      6. 所有價格均受印刷和打字錯誤的影響。 對於打印和排版錯誤的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對於印刷和打字錯誤,企業家沒有義務以錯誤的價格交付產品。

 

第10條-符合性和保證

      1. 企業家保證產品和/或服務符合協議,要約中規定的規範,合理的合理要求和/或可用性以及協議簽訂之日存在的法律規定, /或政府法規。 如果同意,企業家還保證該產品適用於非正常使用。
      2. 企業家,製造商或進口商提供的擔保不影響合法權利,並且聲稱消費者可以根據協議向企業家主張。
      3. 任何缺陷或錯誤交付的產品必須在交付後 2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給企業家。 退回的產品必須採用原包裝且處於全新狀態。
      4. 企業家的保修期與工廠保修期相對應。 但是,企業家絕不為消費者對產品的最終適用性負責,也不對產品的使用或應用提供任何建議。
      5. 保修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 消費者自己修理和/或加工了交付的產品,或者讓第三方修理和/或加工了它們;
        • 交付的產品已暴露在異常條件下或以其他方式不小心處理或違反了企業家的指示和/或在包裝上進行了處理;
        • 不足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政府就所用材料的性質或質量製定或將要製定的法規。

 

第11條-交付和執行

      1. 在接收和實施產品訂單以及評估提供服務的應用程序時,企業家將盡可能小心謹慎。
      2. 交貨地點是消費者告知公司的地址。
      3. 考慮到本文4段落中對此的說明,除非消費者同意延長交貨時間,否則公司將在30天內以適當的速度執行已接受的訂單。 如果交貨延遲,或者無法或僅部分執行訂單,則在下訂單後的30天之內將通知消費者。 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有權無償終止協議。 消費者無權獲得賠償。
      4. 所有交貨時間都是指示性的。 消費者不能在任何指定時期獲得任何權利。 超過期限並不意味著消費者有權獲得賠償。
      5. 如果按照本條3的規定解散,企業家將盡快退還消費者已支付的款項,但不得遲於解散後14天內。
      6. 如果訂購的產品似乎無法交付,則企業家將努力提供替換物品。 最遲在交付時,將以清楚易懂的方式說明正在交付替換物品。 對於替換物品,撤回權不能排除。 可能的退貨費用由企業家承擔。
      7. 除非另有明確約定,否則產品損壞和/或丟失的風險由企業家承擔,直至交付給消費者或預先指定並由企業家知曉的代表。

 

第12條-期限交易:期限,取消和延期

通知

      1. 消費者可以在無限制的情況下隨時終止已訂立的協議,該協議可以擴展到常規交付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的時間,但必須遵守約定的取消規則,通知期限最長為一個月。
      2. 消費者可以在規定期限結束之前的任何時間終止已訂立的一定期限的協議,該協議應擴展到常規交付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的期限,同時應遵守約定的取消規則,並且通知期限至少為最高一個月。
      3. 消費者可以通過前面段落中提到的協議:
        • 隨時取消,不限於在特定時間或特定時間內取消;
        • 至少以他們進入的方式取消;
        • 總是取消與企業家為自己規定的相同的取消期限。

延期

      1. 已簽訂一定期限並延伸至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的定期交付的協議,不得默許或在指定期限內續簽。
      2. 與上一段相反,如果消費者反對延長的協議,則已簽訂一定期限並延伸至定期交付每日新聞和每週報紙和雜誌的協議可以默認為三個月的固定期限。可以在不超過一個月的通知期限內取消擴展的結尾。
      3. 如果消費者可以在任何時候以最多一個月的通知期和最多一個通知期的通知隨時取消,則已簽訂固定期限並延伸至產品或服務的定期交付的協議只能默示續期無限期。如果協議的有效期延長至三個月,但每天一次,少於每日一次,每日新聞,每週一次的報紙和雜誌的交付。
      4. 定期發送每日,新聞和每週報紙和雜誌(試用或入門訂閱)的期限有限的協議不是默認的,並且會在試用或入門期結束時自動終止。

昂貴

      1. 如果協議的期限超過一年,則消費者可以在一年後的任何時候以最多不超過一個月的取消期​​取消該協議,除非合理性和公平性排除了在約定期限結束之前取消的可能性。

 

第13條-付款

      1. 除非另有協議,否則消費者的欠款必須在第7條第6款所述的反思期開始後的1個工作日內支付。 就提供服務的協議而言,此期限自消費者收到協議確認後開始。
      2. 消費者有責任立即報告向企業家提供或指定的支付數據的不准確性。
      3. 如果消費者不付款,企業家有權在法律限制下向消費者收取事先產生的合理費用。

 

第14條-投訴程序

      1. 該企業家有一個廣為人知的投訴,並根據這一程序處理投訴。
      2. 有關協議執行情況的投訴必須在消費者發現缺陷後的 2 個月內向商家提交完整且清楚的說明。
      3. 提交給企業​​家的投訴將在收到之日起的14天內回复。 如果投訴需要可預見的較長處理時間,企業家將在14天期間回复並收到消息,並指示消費者何時可以獲得更詳細的答案。
      4. 如果無法通過相互協商解決投訴,則會產生爭議,該爭議需通過爭議解決程序進行。
      5. 發生投訴時,消費者首先應向經營者求助。 如果該網上商店隸屬於 Stichting WebwinkelKeur,並且在相互協商無法解決投訴的情況下,消費者必須求助於 Stichting WebwinkelKeur (www.webwinkelkeur.nl),它將免費調解。 通過以下方式檢查該網上商店當前是否有會員資格 https://www.webwinkelkeur.nl/ledenlijst/。 如果尚未達成解決方案,則消費者可以選擇由Stichting WebwinkelKeur任命的獨立爭端委員會處理其投訴,該決定具有約束力,企業家和消費者都同意該約束性決定。 向該爭議委員會提交爭議涉及消費者必須向相關委員會支付的費用。 也可以通過歐洲ODR平台舉報投訴(http://ec.europa.eu/odr).
      6. 除非企業家另有書面指示,否則投訴不會中止企業家的義務。
      7. 如果企業家認為投訴是合理的,則將免費更換或修理其選擇的企業家或交付的產品。

 

第十五條爭端

      1. 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適用的企業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協議完全受荷蘭法律管轄。 即使消費者住在國外。
      2. 維也納銷售公約不適用。

 

第十六條附加或偏離規定

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的附加或偏離規定可能不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或以可訪問的方式存儲在耐用介質上。